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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实验中学教育集团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2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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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章 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校址:东台市北海西路2号,东台市望海西路3号

第三条:校训:进

校风:崇德、励志

教风:严谨、创新

学风:博学、多思

第四条:办学目标:追求高品位、有特色的优质教育均衡

第五条:办学理念:另起一行,我是第一

第六条:办学特色:全面发展、人文积淀、体艺见长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学校由东台市教育局主管,校长由东台市教育局聘任。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八条:学校校长职责:

1、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 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做好相关总结工作。

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4、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行政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6、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7、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九条:学校校长有下列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条:学校设副校长8名左右。由校长提名,市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电教中心、教科处、团委、工会等职能部门。校长办公室负责协助校长处理校长室日常事务,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体育、卫生等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工作,电教中心负责电化教育和实验室工作,教科室负责教科研工作,督导室负责课堂教学的督导和评估,团委负责学生会和社团工作,工会负责教代会筹备和工会活动等。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6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学校考察,由校长聘任,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校务办公会议。校务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校务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领导及校长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党委、校长室、工会、团委负责人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六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增强班主任工作的责任感,提升班主任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东台市实验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将规范内化为学生自觉行为。

第十八条:学校落实省教育厅关于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开齐、上足、教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条: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班主任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按学科建立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建立各年级各学科备课组,落实《备课组建设制度》,设备课组长1名,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充分发挥同一备课组教师的集体智慧,提高教学质量。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识,教科研工作由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鼓励教师从事教科研工作,并对有杰出贡献的老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要严格执行《东台市中小学教学常规》,建立教学“五认真”及期中、期未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督导听课和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五认真”的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具体工作由督导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组织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第二十六条:规范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开展形式多样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七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八条:教务处、电教中心要对文印室、图书室、阅览室、理化生实验室、微机房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三十二条: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开源节流,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三条: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教育、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四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五条:搞好学校食堂,实行零利润经营,为广大师生服务。

第三十六条: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为创办知名学校奠定物质基础。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委加强对工会、团委、妇委会、学生会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4、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职员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听取各方而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师、职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五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七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聘。

第四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据方案对教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五十一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凡按有关规定和正常手续被我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我校学籍。

第五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言语文明,行为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4、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5、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6、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五十五条: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六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东台市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东台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东台市实验中学教育集团校长室。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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